本协议由您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共同签署。您确认,你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一旦点击确认,即表示您同意遵守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条款。
为推进双方合作,促进您使用本公司服务与航空公司进行交易,双方同意,在合作期间内,您使用您名下支付宝账户余额及信用支付向航空公司完成出票;活动结束后,本公司分别统计您使用您名下支付宝账户余额及信用支付向航空公司成功出票(不含退票)的交易额,向您提供现金奖励,用于共同开展宣传双方服务,提升双方品牌形象的市场活动。
二、合作期间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使用支付宝在活动期内成功出票量(不含退票)在20万元以上的优质代理人。
在5月1日至12月31日内,您使用在本页面填写的您名下支付宝账户余额及信用支付向航空公司成功出票(不含退票)的交易,本公司分别统计成功出票交易额(不含退票)给出奖励,统计以代理人为单位,如有多个支付宝账户请在本页面的支付宝账户填写栏添加(未填写的支付宝账户将不予统计活动奖励交易额)。
特别说明:因系统显示的特殊性,本协议中所指支付宝账户余额使用量不包括因您使用信用支付而向您支付宝账户充值后在您支付宝账户余额中显示的余额值。即本协议中统计的使用支付宝账户余额值不包括在页面中显示为支付宝账户余额值的信用支付额。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针对支付宝账户余额支付奖励:
航空公司 |
奖励交易额标准 |
奖励标准 |
国航 |
余额支付付款额>=20万 |
0.15% |
东方航空 |
余额支付付款额>=300万 |
0.25% |
余额支付付款额<300万 |
0.15% |
|
深圳航空、海南航空、四川航空、山东航空、联合航空、天津航空、厦门航空 |
余额支付付款额>=200万 |
0.15% |
余额支付付款额<200万 |
0.10% |
针对信用支付奖励:
航空公司 |
奖励交易额标准 |
奖励标准 |
国航 |
信用支付付款额>=20万 |
0.15% |
东方航空 |
信用支付付款额>=300万 |
0.20% |
信用支付付款额<300万 |
0.10% |
|
深圳航空、海南航空、四川航空、 |
信用支付付款额>=200万 |
0.10% |
信用支付付款额<200万 |
0.05% |
成功出票统计的交易额仅支持与本公司签约的航空公司:深圳航空、海南航空、四川航空、山东航空、联合航空、东方航空、天津航空、厦门航空、国航。
五、双方权利义务
本协议执行期内,本公司保留对活动奖励及发票内容进行单方面调整的权利,调整时会通过活动页面http://hl.alipay.com/hd/index.html进行通知,同时本公司保留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权利。
本公司负责活动期内您成功出票量的统计,您应在收到本公司出票量数据后七日内完成核对,并开具经依据上述原则确认的市场合作费金额同等的合法发票,本公司在收到您发票后十五日内支付市场合作费;如您不能提供发票,则由本公司按国家税务相关政策进行税务代缴之后支付市场合作费。
您负责利用本公司提供的奖励额进行策划并具体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并承担市场推广过程中超出本公司提供的市场合作费部分的资金,处理市场推广过程中的全部事务并承担责任。本公司只负责提供奖励资金,不承担市场推广活动产生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您在具体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得到本公司的确认。
您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正当使用本公司的公司名称、标识、LOGO等知识产权。
六、违约责任
本公司应按约定及时提供市场合作费。
本公司如经核查发现您违反诚信,制造或提供虚假交易量的,或不按照本公司确认的用途使用市场合作费的,本公司有权不提供或索回市场合作费。
七、不可抗力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两天内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据。
八、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从对方获悉、取得的任何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或授意他人使用。
九、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产生之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裁决。